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含五年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在校内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图书馆、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系(部)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定勤工俭学岗位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俭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岗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根据系(部)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检查指导系(部)和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生所在系(部)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材料归档等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条 用人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四)校内所有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单位,均要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教师。其任务是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计划;每周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记实材料,并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勤工助学状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相关部门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学院需设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岗位报酬用部门经费或项目经费解决的,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报学院人事处备案,岗位报酬需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的,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学院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招聘办法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都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但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岗位。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所有要求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经系(部)推荐,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擅自安排者,学院将不予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同学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岗位:
(1)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尚未解除者;
(2)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达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数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评估,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评估、检查,对于评估未通过的部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撤销此岗位;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接受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的考核,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表现做好记实工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通过者可按岗位要求继续留在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立即会同有关单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解聘,直至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扣发或不发劳动报酬。
第六章 酬金标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琼海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琼海地区小时工资标准。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总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关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琼软院〔201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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