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教〔2007〕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在校大专层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视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情形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经学院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获得学院奖学金;
(七)平时无高消费行为,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八)在校期间不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依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按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解到各系。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系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以及学生学年综合考评情况进行等额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并将初步推荐人选名单向本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海南省 年度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推荐人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连同《海南省 年度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学生名单备案表》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十二条 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如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受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或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者,经所在系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琼软院〔2012〕205号)同时废止。
附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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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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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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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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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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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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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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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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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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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 系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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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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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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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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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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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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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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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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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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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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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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