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日期:2018-11-07 09:59:08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内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各系(部)应当重视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  学生应当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安全防火、治安防盗工作,保障学生宿舍安全。

第五条  所有学生宿舍楼、宿舍均属学生宿舍管理的工作范围。学生宿舍管理科依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在学院宿舍内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入住宿舍的管理

第七条  凡本院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内住宿,学生宿舍实行收费住宿政策,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确有特殊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院同意,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由此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新生入学前,由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各系(部)男女生人数对宿舍进行统一调配,各系(部)再根据不同专业、班级、学生经济情况等初步安排新生入住。

第九条  新生开学一周内,各系(部)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床位,自第二周终止自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时报宿舍管理科。其他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各系(部)报宿舍管理科核准后调整。

第十条  新生开学第二周内各系(部)将正式入住学生名单报宿舍管理科。由宿舍管理科建立全部入住名单电子档案,并打印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学生床位一旦确定,需按规定入住和使用家具。原则上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铺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换时,需由个人申请并经宿舍管理科审核批准后,由宿舍管理科安排调整。

第十二条  男、女生原则上不得互窜宿舍,确有特殊情况要进入的,需持有关证明到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有关情况或需求可向管理人员反映。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外出住宿的相关要求: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宿舍管理科领取外出住宿申请表,父母签字同意,所在班级班主任签署意见;

(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家庭详细住址证明,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和复件、残疾证及疾病证明等);

(三)对申请外出住宿的学生,先由系(部)做出初审意见,然后送学生宿舍管理科审核,最后提交学院领导批准;

(四)学生申请外出住宿要自觉接受系(部)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宿舍卫生及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卫生要求如下:

(一)地面保持干净,室内通风;

(二)门窗洁净、明亮,窗台平整、洁净;

(三)桌面整洁,学习用具、生活用品定位摆放整齐;

(四)被子、枕头叠放基本符合军训要求,无乱拉电线现象;

(五)卫生间整洁、无异味,无下水道堵塞现象;

(六)阳台干净,不乱堆放杂物。

第十六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学生宿舍公益劳动。不向窗外、门外泼水,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汁,不乱丢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保持学生宿舍走廊整洁。不得在学生宿舍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十七条  讲究文明礼貌。学生宿舍区内严禁踢球,学习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起哄闹事;不在禁烟区内吸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十八条  严禁经商。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推销、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以及派送为名,收取宣传费的变相推销活动和其他收费服务活动。严禁在宿舍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的中介代理活动。发现上述行为,学生应当主动向宿舍管理科汇报,学院有权没收其非法推销的商品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自行车一律放入车棚内,宿舍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或堆放垃圾。

第二十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宿舍楼6:10亮灯并开门,23:30熄灯并关门(节假日、周末延迟半小时)。凡住宿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平时每晚23:00前,节假日、周末23:30前)返回宿舍,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者,应在当晚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才可入内,禁止晚归者翻爬围墙、护栏或强行进入学生宿舍楼,严禁学生夜不归宿。对晚归、夜不归宿和翻爬围墙、护栏或强行进入学生宿舍楼者,学生宿舍管理科将分别报所在系(部)和学生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宿舍不按时熄灯者或宿舍卫生差者,给予相应的处罚。不按时熄灯或卫生不达标达三次者,给予24小时停电处理;不按时熄灯达六次或卫生不达标五次以上者,给予停电处理;停电处理的学生宿舍,需要求该学生宿舍代表写保证书,经宿舍管理科审批后方可正常通电。

第二十二条  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组织开展宿舍检查和文明宿舍评比工作。

第四章   宿舍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机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严禁在家具上乱写、乱画、乱刻,严禁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一律不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学生宿舍时,书桌、床铺书架等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脚踢门,打开窗户时必须挂上风钩。宿舍设施自然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找宿舍管理人员登记报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家具等,因过失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人为损坏,情节严重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凡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宿舍水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做到人走水停。管线、水龙头损坏及时报修。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电断,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一律实行定额供电、供水,超用交费,节余留用。

第三十条  根据我院目前学生居住的宿舍情况的不同,确定不同等级的用电定额标准:

(一)学生宿舍楼7、8幢各层大房宿舍(住10或12人),每间宿舍每月定额标准为42度;

(二)学生宿舍楼1、2、7、9、10、11幢(住6人)、12幢(住7人)和13幢(住4人),每间宿舍每月定额标准为33度;

(三)学生宿舍楼3、4、5、6、7 、8、幢各层宿舍(住8人),每间宿舍每月定额标准为25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定时供电制度,供电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6:00—23:30(23:30熄灯);周五、周六:6:00---24:00(24时熄灯)。期终考试期间,熄灯时间延长至24时,法定假日通宵供电(不含法定假日结束当晚)。

第三十二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先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手续方可住宿,并按实际用水、电数交纳水、电费。

第三十三条  超额水电费由财务部门以智能卡充值的形式收取。

第六章  宿舍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自在不同寝室、不同宿舍楼(层)进行计算机连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私接,违者将按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7:40—11:40、下午2:40—5:40、周日至周四晚7:40—9:40);休息时间内(周日至周四晚23:00—次日06:00,中午:12:00—14:30)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等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得通宵使用计算机。违反此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电子出版物和上色情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违反此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将计算机搬运进出宿舍楼(区)时,须经宿舍管理员或保安员登记。

第七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危害学生宿舍安全的不法行为。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疏散人员、撤离现场、抢救财产并组织灭火等,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一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当立即报警,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并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科及保卫部门。在场学生应当自觉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易燃、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携带危险、攻击性动物进入学生宿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临时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直系亲属),必须经学生宿舍管理科批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将住宿单交到值班室并在留宿册上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宿舍钥匙要妥善保管,丢失钥匙要及时换锁,并将新锁中的一把原配钥匙交到该舍区管理人员处,以便管理。

第四十五条  注意安全防盗。要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对进出

学生宿舍的电脑、高档音响、体育、美术器材等贵重物品应在值班室登记,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

第四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贵重物品可寄存在宿舍值班室。宿舍如发生被盗或损坏,应立即报学院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酒精灯、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使用电饭煲、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八条  使用灯具或给手机、充电电池、应急灯、随身听等电器充电时,必须有人在场。离开寝室时应当自觉关灯、拔掉电源插头。

第四十九条  严禁私接电源。擅自私接路灯线、管道电线等属于偷电行为。

第五十条  自觉维护学生宿舍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学生宿舍大门须佩带校徽或持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科或保卫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会客时不能影响周围同学,上课时间及21:3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除学院工作人员和经学院有关部门特许的人员外,其他学生一律禁止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值班人员传呼。

第八章  学生离校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寒、暑假原则上均要离校,离校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因故留校者,须分别到系(部)及学生宿舍管理科申报,并按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住宿,不得入住他处。

    第五十三条  留校者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协助管理员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寒、暑假离校前应做好以下事项:

(一)将宿舍打扫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二)切断电源;

(三)关窗锁门;

(四)现金及便携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法带走的物品按宿舍管理科安排放置;

(五)离校时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并向宿舍管理员道别。

第五十五条  因故退宿者经学生处批准后,持批准手续到宿舍管理员处,由管理员收回钥匙并查验配备家具无损后签字,在到学生宿舍管理科盖章。丢失或损坏物品按学院规定赔偿。

第五十六条  休学、停学者,在休学停学期间不保留宿舍床位,学生宿舍管理科保留该生住宿资格;休学、停学者复学时,凭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相关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科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复学学生不得擅自进入原宿舍住宿,一经查出,按无住宿学生资格处理,并上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对宿舍进行检查验收。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物品交接、验收手续。宿舍内学院配备的物品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将要求宿舍成员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特殊情况需滞留者,需向宿舍管理科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九章  宿舍的达标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宿舍的达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一)内务卫生(60分)

1.爱惜卫生工具,妥善保管学院配发的卫生用具。寝室公约、卫生值日制度、寝室长职责等制度齐全;(6分)

2.做到寝室门前“三无”,即:无垃圾、无脏水、墙壁无污迹,不向窗户外丢倒赃物、污水等;(8分)

3.寝室垃圾按时清扫、及时入箩,地面保持清洁,无果皮、纸屑及其他渣滓;(8分)

4.桌子按规定摆放在寝室内,保持桌面整洁;(8分)

5.床上卧具清洁,床上用品叠放整齐;(10分)

6.寝室内无蜘蛛网。门窗、玻璃洁净,室内无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现象;10分)

7.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床下无臭鞋、脏袜及其他杂物;(10分)

(二)文明守纪(总分40分)

1.遵守学习纪律,在学习时间内(白天上课时间,晚上7:30—9:30)无吹拉弹唱、打牌下棋及其他有碍他人学习的行为;(4分)

2.按时起床,学习时间不睡懒觉;(3分)

3.按时回宿舍就寝,不进入异性宿舍;(5分)

4.文明礼貌,不喧哗起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5分)

5.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未经批准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请假不在校外留宿;(4分)

6.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做到人离灯熄,不私拉乱接电源、不违章用电;(4分)

7.爱护公共设施,无故意损坏门窗、玻璃、墙壁、卫生工具等宿舍公物现象;(5分)

8.遵守安全规定,熄灯后不点蜡烛。不在寝室、走廊等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炮竹,不使用煤炉、煤油灯、酒精炉等明火器具;(5分)

9.不在校内经商,不把宿舍作为经商联络地点和储运点。(5分)

第六十条  宿舍达标的检查办法及检查结果的使用

(一)宿舍达标检查分为三个等次:不达标宿舍、达标宿舍、文明宿舍。60分以下为不达标宿舍;60—84分为达标宿舍;84分以上为文明宿舍。

(二)各系部每周组织自查不少于2次,并对不达标宿舍限期整改,每月将检查结果汇总一次。

(三)学生处宿舍管理科组织专人,对学生宿舍每周检查一次,每月第二周评比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四)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每学期末要认真统计每间宿舍的月达标检查评比情况,并将达标情况向全院公布。

(五)每学期被评为月文明宿舍三次以上且无不达标记录的宿舍,由所在系(部)授予 “学期文明宿舍”称号,并予以奖励。一学年中两次被授予“学期文明宿舍”称号的,有条件申报学院“学年文明宿舍”并参与评选。

(六)学年宿舍达标情况是学年文明宿舍评比的重要依据,是学生个人综合考评的内容之一,也是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检查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章  学年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第六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学年中,两次获系(部)“学期文明宿舍”荣誉称号者;

(二)其他要求

 1.宿舍文化

1)宿舍内不求装饰豪华但求朴素、大方、协调、文雅,宿舍墙壁上无乱钉乱贴现象。

2)宿舍有整体风格,或温馨,或高雅,或具专业特色,或具浓郁的文化气息。

3)开展积极健康的宿舍活动。

2.宿舍学风

1)宿舍成员学习目的明确,爱读书、勤钻研、注重科学文化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2)宿舍学习气氛浓厚,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

3)宿舍学风严谨,积极向上。

3.文明修养

1)宿舍内有正气,有积极向上的氛围。

2)成员间融洽相处、相互友爱。

3)宿舍成员尊敬师长、礼貌待人、言语文明、爱护公物。

4.安全秩序

    1)宿舍成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警钟长鸣。

    2)无人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者

第六十二条  评选办法

(一)学年文明宿舍评选活动在学生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负责评选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学生文明宿舍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具体工作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三)凡参评宿舍可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宿舍申报表》;系(部)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及宿舍的现实情况对申报宿舍进行初审并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确定后的申报表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复审后并予以公示,确定“学年文明宿舍”名单。“学年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宿舍总数的7%以内。

(四)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弄虚作假。

第六十三条  评选时间:

(一)各系(部)每年6月底组织学生积极申报学年文明宿舍,并将申报表提交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核、确定 “学年文明宿舍”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奖惩办法:

(一)学院授予学年文明宿舍荣誉称号,颁发《文明宿舍》标牌;

(二)给予宿舍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宿舍长、宿舍成员按照《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文明宿舍;

(一)宿舍成员中有违纪受处分者;

(二)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和检查;

(三)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者。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管理先进系(部)、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先进系部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各系(部)

(二)评选条件  

1.获学院“年度文明宿舍”比例高。  

2.认真开展学生宿舍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内务、学生文明守纪情况,学生晚归、未归情况较少,学生宿舍违纪比例低。  

3.学院组织的宿舍的卫生大检查及抽查中不达标宿舍比例低。

4.学年内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未发生安全及责任事故。  

5.辅导员、班主任下所属班级学生宿舍检查平均次数较多。

6.积极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学生宿舍文化宣传活动,活动有策划、有总结,活动开展效果好,并有相关的图片资料。  

7.宿舍管理成效显著。

(三)评选比例

学生宿舍管理先进系部按学院系(部)总数20%评选。

(四)评选程序

  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根据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的各项记录,对照评选条件,提出候选系(部)报送学生处领导办公会议审定,经公示后报学院批准。对学生宿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系(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奖励办法

学院授予“学生宿舍管理先进系(部)”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及奖金。

第六十七条  宿舍管理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各系(部)参加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评比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1.道德品质良好,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廉洁奉公。    

2.模范履行工作职责,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业绩,受到师生的认可。   

3.所在岗位一学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具备较强的独立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

5.根据学生宿舍检查的评分标准能合理把握尺寸,客观、公平地进行评比。

6.按时参加学生宿舍晚睡纪律检查,从不无故缺席,并做好详细登记。

(三)评选比例

宿舍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所属系(部)参加检查学生总人数的20%。

(四)评选程序

学生宿舍管理先进个人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学生会会同各系(部)根据评选对象的工作表现情况,对照评选条件,按比例向学生处推荐候选人,经学生处审核并公示后确定人选,报学院批准。

(五)奖励办法

学院授予“学生宿舍管理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琼软院2014〕20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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