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18-11-07 00:00:00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含五年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我院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选课、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讲座以及其他课外活动等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规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减免学费。评选和奖励的有关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籍指考生经过入学考试合格,正式被录取,按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后取得的学生资格。学籍管理即对取得学生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和毕业等方面制定出相关规章制度。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就是以学籍为中心所开展的学生学习管理工作,贯穿在学生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在校阶段。我院学籍管理共分七节,三十八条,它包含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业证书管理(详见《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九条  主要规定了学生在校应完成的学业课程、课程考核以及成绩管理。详细参照《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正常渠道参与学院管理。学院向学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考核内容,由相关部门依据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为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的个人和集体、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的处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详见《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办法,详见《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琼软院〔2014〕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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